第九十六章:正式谈判(2 / 2)
比例或通过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种方案以项目公司方式开发的优点显而易见:责任明确、组织机构稳定,人事安排及操作比较规范,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
但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譬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譬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一来需要一定的周期,二则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才能上交联合开发各方,需支付较高的财务成本,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律师看了一眼大家,考虑到此刻的气氛这么融洽,谈这个弊端合适吗?但是自己作为律师,该提醒到的就该提醒。
在此类合作开发方式中,合作开发合同的设计至关重要:合作开发合同对重要事项的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将直接影响到项目公司的项目操盘,因而应在开发的全过程中注重法律的规范,所有条款均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
合同中应特别注意约定:项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项目公司成立前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办理;项目合作建设的规模、速度等事项。
意思就是以后开发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来签订,以便明确责任,有点太正规了吧,李忠看的感觉有点过度担忧了。既然双方是诚信合作,那么就应该奔着一个目标就是尽快拿到最大的收益。
项目公司股权式合作的话。
万通地产通过受让恒安地产服饰厂二期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以达到合作开发房地产之目的。这种合作开发方式的优点是:合作各方无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和变更登记手续,无须进行建设开发者名称变更登记,只需依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即可。手续简单,可以较快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并进行公司的实质经营。其次,无需交纳办理土地过户契税和手续费,可以节省转让费用,进而降低投资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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